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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编号 20100121002 信件状态 办结
写 信 人 ******** 写信时间 201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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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内容
大石镇街道限速40公里,我从旺苍到广元已过大石西边的解除限速标志后提速为67被在更前面的摄像头测为超速70%,这样对吗?合理合法吗?
回复内容
“热心人”:
你好,经过我们现场查看,你所反映的问题是因为交通部门在大石场镇设置的限速解除标志与我们交通监控路段限速度标志位置冲突问题,经你及时给我们反映,目前问题已经排除,你超速问题已经得到妥善处理。 感谢你及时反映问题,希望你理解问题所在的原因。
支队长   201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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