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心人”: 你好,经查询2010年6月18日18时20分许,我支队执勤民警在对辖区进行巡逻时,在广元市利州区上西中兴街抄手馆门口发现一辆号牌为川HN0909的灰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车头朝里,车尾朝外,横放在人行道上,且驾驶人不在现场,严重的影响了市容市貌和行人的通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随即执勤民警用喊话器对该车驾驶员进行了通知,并用数码摄影设备对该车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开据了违法停车告知单。
该车停放位置的道路对面施划有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位,但该车驾驶人并没有将车按规定停放在停车位内。您可以前往直属一大队查询您的违法记录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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