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9日上午我把车停在南河广州路大融合商务会所旁边的停车位上,车头朝外。10点过我发现我的车上被贴上了违法停车告知单,我还真不明白我是杂个违法停车了,然后我打电话咨询了下这个告知单上的电话0839-5206055,接电话的女同志告诉我车头朝外违反了规定,本人不知道车头朝外会违反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读过点书的人应该明白,56条规定的是在规定地点停放,我也在规定地点停放,杂个就违反了,如果是车头朝外违反了相关规定,也没有违反56条的规定,明显的引用规定错误。
而如果车头朝外违反了相关规定,请问是什么规定?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这绝对不是一百二百块钱的问题!而是关乎交警部门的执法行为是否依法的重大问题!故此提出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