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公安交警支队欢迎您!
 投诉·举报
信件编号 20100329001 信件状态 办结
写 信 人 ******** 写信时间 2010年3月29日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1588391****
信件主题 关于违法停车的投诉
信件内容
2010年3月29日上午我把车停在南河广州路大融合商务会所旁边的停车位上,车头朝外。10点过我发现我的车上被贴上了违法停车告知单,我还真不明白我是杂个违法停车了,然后我打电话咨询了下这个告知单上的电话0839-5206055,接电话的女同志告诉我车头朝外违反了规定,本人不知道车头朝外会违反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读过点书的人应该明白,56条规定的是在规定地点停放,我也在规定地点停放,杂个就违反了,如果是车头朝外违反了相关规定,也没有违反56条的规定,明显的引用规定错误。 而如果车头朝外违反了相关规定,请问是什么规定?规定的依据是什么? 这绝对不是一百二百块钱的问题!而是关乎交警部门的执法行为是否依法的重大问题!故此提出投诉。
回复内容
你好,根据广元市公安局2009年5月1日发布施行的《关于规范市城区人行占道停车管理的通告》,南河广州路大融和商务会所旁目前尚未纳入市城区人行占道停车规划。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因此,该处人行道机动车占道停放为非法。
支队长   2010年4月8日
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主办 技术支持:成都泽弘科技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蜀ICP备08109411号

E-mail:gyjtjc@126.com 服务热线:028-87750666   您是第272435位访问者!